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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小常识

 

名词解释

 

1.标的物

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。 
 

2.拍卖

,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,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,依法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,并用所得金额清偿债务的执行行为,是人民法院执行中的一种强制处分措施。 
 

3.变卖

1.变卖定义

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涉案财产,可以不经过竞价,以确定的价格卖出的一种财产变价措施。

 

2)什么情况需要变卖

2.1)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,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,可以变卖;

2.2) 经三次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,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,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变卖;
2.3)金银及其制品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、易腐烂变质的物品、季节性商品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,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。

 

3) 变卖流程

3.1)报名并交纳变卖保证金;

3.2)出价;

3.3)应买成功,等待法院确认;

3.4)支付变卖成交款;

3.5)法院确认,交易完成,联系法院交接变卖物品。

 

4.重新拍卖

重新拍卖是指拍卖成交后,发现有下列情形的,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重新拍卖。
1) 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;
2) 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;
3)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重新的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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